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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保安不当干部,也许他是个大干部呢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偶然间看到个新闻,关于公司对离职员工“搜包”检查的事……

 


我还没来得及细看新闻呢,粉丝“@雏鸮”就评论了:“根据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单位内设的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和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的,有权检查出入人员证件、登记出入物品。”

 

看到这个评论时,我耳目一新,为什么呢?因为大多数人包括我都有一种固有的观念,认为“搜包”这些事貌似只有公安才可做,没想到单位里的保卫(现在一般是保安)也能做这样的事。

 

这事马虎不得,赶紧查查出处,还真有这样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

 

很显然,单位内部保卫机构“登记出入的物品”是在履行职责,既然如此,那实际上和“搜包”并无明显的区别了,保卫机构登记物品肯定要看到物品的。当然了,这得有前提——“根据需要”,这个前提不能滥用。

 

同时要注意,内保机构“登记出入的物品”是一项“弱权力”,他不是一种“强权力”,在被登记人不配合登记时,内保机构很难强行实施检查登记。对此,内保机构可以采取其他对应措施,拒绝其出入本单位,同时报警处理。

 

实际上现在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一般都是由保安公司和保安员管理了,对保安服务的管理,国家有专门的法律的,那就是2010年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保安条例》),《保安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很详细

 

《保安条例》对进出人员的查验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同为登记出入的物品,《内保条例》认为这是“职责”,《保安条例》则将此作为“措施”,在我看来,《保安条例》的规定貌似比《内保条例》更强势一点。由此看来,还真的不能把保安不当回事,他们还是很有“权力”的,至少他们是有权让你在进出他们服务的区域时出示物品。

 

其实“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不就是检查嘛……所以今后你在遇到保安要求“搜包”时,没必要抬杠了,他真的是有权来看看你的包的。如果你非要抬杠到底,他大不了报警请警察处理,你不怕耽误时间,那就耗呗。

 

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保安可以有这个措施;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这些措施保安不可有,如果保安员实施这些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保安同志一定要注意,和进出本服务区域的人员发生矛盾时,千万不能冲动,冒犯人家身体,扣人家的证件物品,否则,一个投诉,也许你辛辛苦苦培训考来的保安员证就被吊销了。

 

别以为保安是低端工作,大错特错了,保安工作大有可为。我的粉丝“40老黄兔”是资深保安,他最有发言权了:“咋,你瞧不起保卫处,今天,这个问题,我不同场合回答了三遍,高校行政上正式编最低学历要求是硕士。我们好歹也是国211……保卫处,是高校机关、机关党委下的处级部门,比派出所级别高,而且还直接受省公安厅业务指导,我们直报系统经常惹派出所所长生气的,说有事不和他们沟通……

 

40老黄兔”是某高校的资深保安,而且是有司法资格的保安,还是知名的法律博主,写起文章来一套一套的,高深的很,你还瞧不起保安了吗?

 

下次我见到黄保安,问问他是不是处级保安,说不定他是个大干部呢,呵呵。

 

我和保安很有缘分,我有个同行朋友,同时他也是半个演员,经常演的角色就是保安,穿起律师袍就是律师,脱下律师袍就是保安,已经成保安专业户了。律师演保安,跨度虽大,但演的好,希望他方便的时候推荐我也演一演保安这一角色啊,过一回拍电影的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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